“六·一”特辑| 呵护未成年人成长,请收下这份法律护航指南-亚博vip88

“六·一”特辑| 呵护未成年人成长,请收下这份法律护航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01 21:10:59 字号: | |

叮铃铃~

六一儿童节到了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少年法庭)的法官们

为了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培育未成年人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

为广大未成年朋友们送上这份

法律护航指南

快快搬好小板凳坐好

今天的法治课堂

会给小伙伴讲解什么案例

快来看看吧!

指南一:

向校园欺凌行为说不

案例:

小强和小伟同是某学校高二的住校生,一天晚上,小伟正在宿舍向室友们展示近来健身练就的一身肌肉,小强突然闯进来,莫名其妙地向小伟头上打了一拳,并大骂道:“滚开!”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和肢体冲突。随后,两人被同学劝开,小强径直离开。

小强走后,小伟百思不得其解,一气之下拿了一把小型水果刀到小强宿舍将其面部划伤。宿舍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制止了小伟的行为并迅速报警,小强在医院经过包扎治疗伤情得以恢复,但是他脸上和心理留下的疤痕却无法消除。

小强将小伟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4500元。经法院组织调解,小伟的父亲作为小伟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强医疗费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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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强与小伟对于打架事件均有过错,故二人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小伟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小强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承担。

法官提示

校园斗殴事件是典型的校园欺凌行为,校园欺凌行为轻则构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民事纠纷,重则构成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等刑事犯罪。

本案中,小强随意殴打小伟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小伟遭受欺凌后的处理方式不正确,他不应采用更极端的方式进行报复,而应该及时向家长、老师告知此事,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发生。

因此,提示广大未成年朋友,青春期内容易冲动,有些是为了满足心理上的自我存在感,有些是出于哥们义气。但希望同学们在冲动之前冷静思考,做到心中有法,凡事遵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旦面临校园欺凌事件,应该做的是告知家长、老师,或是报警,而不是以暴治暴,一旦将对方打伤,超过必要限度,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刑罚。

指南二:

向沉迷网络游戏行为说不

案例:

14周岁的原告小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某平台先后七次从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374个游戏账号,共计支付36652元,上述游戏账号的装备都是皮肤、面具、小花裙等。

小明的父母次日发现后及时与被告经营网店的客服人员联系,表示对小明购买游戏账号及付款的行为不予追认,并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不同意全额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小明全额返回购买游戏账号款36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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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明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购买支付行为,在该行为未得到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应属无效,经营者应当依法返还价款。

法官提示

互联网时代下未成年人与网络的联系愈发密切,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容易受到不健康网络行为的诱惑。

未成年人应当正确认识与鉴别各类网络行为,不断提高网络素养,增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与能力,应在父母的指导下进行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等行为,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必要时候可以通过安装未成年人网络软件等技术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影响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指南三:

向不健康消费行为说不

案例:

13周岁的原告小李多次前往被告大龙所经营的美容工作室玩耍,与大龙熟识后,小李称要纹身,大龙遂为小李进行了大面积纹身,并收取纹身费用5000元。

次月,小李的母亲送小李前往某省入学,学校检查身体时发现了小李身上的纹身。为避免对小李的求学及就业造成影响,小李父母要求清洗纹身,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李诉至法院,请求大龙退还纹身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大龙退还小李纹身费5000元,并赔偿小李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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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获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方面,小李年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纹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且事后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经营者应当返还价款。另一方面,美容工作室在未准确核实小李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大面积纹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纹身不仅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可能致使未成年人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以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

因此,作为经营者,在提供纹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作为家长,应当重视家庭教育、履行监护职责,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帮助未成年人提升鉴别善恶的能力,培养健康的消费观念。

作为未成年人,要多读书、多思考、多感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真善美,远离假恶丑。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责任编辑:组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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